護眼產品维权指南:從“苑醫生”看醫療器械宣傳禁區與维权要點
“苑大夫眼贴”若声称属于二類醫療器械,却利用“去斑膏,醫治近视”“治愈率90%”等表述,已较着触碰羁系红线。按照《醫療器械告白审查公布尺度》及相干律例,二類醫療器械的鼓吹有明白禁區:1. 成果鼓吹:不得超范畴、下断言
- 去頭皮屑洗髮精,制止成果扩大:只能鼓吹存案载明的预期用處(如存案為“减缓眼委持久方法,靡”,就不克不及说“醫治近视、飞蚊症”)。像苑大夫眼贴若存案用處仅為“眼部冷敷”,却声称“醫治白内障”,就属于“超范畴鼓吹”,违背《告白法》對醫萬能材料試驗,療器械鼓吹“不得超越注口臭怎麼改善,册證载明内容”的划定。
- 制止療效断言:不得利用“治愈”“根治”“包管有用”等辞汇,也不克不及说起“治愈率”“有效力”等数据(如“利用3天目力晋升”)。即便是合規的二類眼科器械,也只能说“合适存案的理療感化”,不克不及许诺“醫治结果”。
2. 定名與表述:禁用化装品、保健品術语
- 名称不克不及“跨界”:產物名称必需與存案一致,不得包括“美容”“保健”“面膜”“菁華”等化装品經常使用词。比方,存案名為“醫用眼汽車清新除臭劑,部冷敷贴”的二類器械,不克不及鼓吹為“護眼面膜”“草本菁華眼贴”,不然會模胡醫療器械與大眾化妆品的界线,组成误导。
- 不得表示“非醫療成果”:如“抗衰”“美白”“祛痘”等與存案用處無關的表述,即便是皮膚修复類二類器械,也不克不及鼓吹“抗衰神器”,這種表述超越了醫療器械的功效范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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